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维护留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考试分为正考和补考。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等)的考核。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

第三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申请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四条  每门课程出勤率低于70%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考。

第二章  考试命题及阅卷原则

第五条  考试工作实行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地点和统一阅卷的三统一原则。

第六条  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题量适中,题型相同,难易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 (各套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10%)。试卷必须统一使用国际教育学院的试卷模板,并写明考试科目、试卷类型(A、B卷)、考试对象。

第七条  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组成,主、客观试题的比例掌握在1:1。每份试卷应附上《命题情况登记表》及《期末考试命题内容双向细目表》,填写后必须经教研室主任与学院教学院长审定签名、盖章。

第八条  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相关课程教师共同参与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九条  近三年的试卷内容重复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三章    

第十条  考场规则:

(一)严禁没有考试资格的人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携带学生证按时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考试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将按无故缺考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允许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和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书籍、纸张和电子存储工具进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六)答题一律用兰、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七)考试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因试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考生可举手询问;

(八)提前交卷的学生要把试卷整理好后交给主考教师或放置讲台上,方可退场;

(九)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后放在桌上,退出考场。延误不交卷者,该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记。严禁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十)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十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收回考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按照《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按学号间隔就座,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

(三)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并令学生将手机、书包、书籍和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

(四)监考人员于开考前15分钟之内当场拆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防止缺卷和试卷缺页。于开考前5分钟之内发放试卷;

(五)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督查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做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立即报送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九)考试期间,严格要求监考人员关闭手机;

(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交卷时,应要求学生将试卷整理好后放在桌上或交到讲台上,然后让其退场;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考卷数目相等;

(十三)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袋上的相关栏目,以便阅卷、试卷存档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考场违纪作弊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根据,且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时,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出勤、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五章  试卷存档

第十八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一周内,教师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命题情况登记表”、“双向细目表”、“留学生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AB卷及所有学生答卷和考生签到表整理装袋后存档保存,保留时间为学生毕业3年。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10】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