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短期学习及进修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第五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反对中国政府,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行政拘留者,视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中,旷课累计6-12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12-1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18学时(含18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含3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旷课或旷实习,一天按6学时计算)。

2.连续旷课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连续旷课5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照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在教学的过程中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暖气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有意破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有意破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及通讯线路等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察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2.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扰乱公共场所次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违反学术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组织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因综合测评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留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在校学习期间曾因类似问题受过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器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十二条  对于盗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要求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诈骗、贪污、冒领、侵占未遂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6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对于勒索、敲诈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

7.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者按照国际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赌场但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多次酗酒滋事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损坏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1.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

3.对认定故意纵火者,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或用语言挑逗,用某种方式触及他人肇事、打架者给予下列处分: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恶劣或持械致他人重伤者,勒令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屡教不改,勒令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观看、储存、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公众场合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6.侮辱妇女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肆意破坏他人财物,故意影响他人休息,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于不按时就寝或迟归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经常迟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搞流氓活动危及他人或有意提供嫖娼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警告处分在6个月之后,严重警告在8个月之后,记过处分在10个月之后,留校察看在12个月之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

(六)为本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而获得本学院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2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外国留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关于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情况的汇报,以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院发布公告。

(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2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后,由班级辅导员核实违纪事实,报国际教育学院及时予以处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材料,报主管校长批准做出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做出决定,并报教育厅国际处备案。如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一并书面通知国家留学生基金管理委员会。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年级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报河北省教育厅、张家口市公安局外管处。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外管处注销该学生的居留签证,遣送回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留字【200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