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国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北方学院国际交流、交换生项目是指基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的校际间学生互派联合培养项目。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交换生项目的发展,规范派出学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派出模式

第一条  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必须依托校际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 目是指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商定的短期或长期非商业性学分互认项 目,包括攻读学位、语言进修和课程进修等。

第二条  我校本科学生可在规定学制期间,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交换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学分。按照两校协议,达到我校及国(境)外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及双方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可在规定学制期间,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交换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学分。按照两校协议,达到我校及国(境)外高校授予硕士学位标准的,可获得我校研究生毕业证及双方硕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学生交流、交换期间所学专业需与其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派出学生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凡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本科二、三年级,研究生第二、三学期)均可申请。

2.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申请者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2.0 或以上,且无欠学分记录。

4.身心健康,具有在国外独立生活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

6.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

7.申请者在派出前应缴清交流期间的学费及在校期间所应缴纳 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者,应提前还清全部贷款。

8.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选拔程序

1.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长办公会负责外事交流项目的统筹、审批与管理。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为学校外事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2.学校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选拔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外语水平测试、学校推荐、网上公示等五个环节。

3.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每学期定期发布下一学期赴海外合作院校交流的项目名称、层次、名额及期限等信息。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校内申请表自愿申请,每名申请者 限报两个志愿。

5.申请者所在学院按照申报条件对本学院的申请者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的排序名单及材料统一报送国际交流中心。

6.学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行统一审核、测试、录取,按申请者的志愿和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向合作院校推荐。

7.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按所申报院校的要求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出(境)申请表,准备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复印件,并将上述相关资料报送国际交流中心审核认定。

第三章  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六条交流、交换生按下列办法认定学分

1.交流、交换生应在接收院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

2.我校认可学生在交流期间所获得的与国内专业培养方案相一致的课程学分。

3.学生在外交流期间,须按照所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业。

4.学生须按协议要求按时回国,回国后两周内填写《河北北方学院交流项目学生海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接收学校所出具的成绩单及课程大纲一并依次交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院(研究生)审核,以进行课程及学分确认。

5.如学生不能按期归国或未能取得相应学分或不能按照国内相关专业的要求毕业,学校将按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6. 交流、交换生项目实行学分整体置换模式,即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国外院校要求获得的总学分与同期我校要求的总学分互抵。交流、交换学生回国后,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针对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若所修学分不符合我校相关规定,学生须补修或重修相关课程的学分。补修课程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确定。

7.学校不对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所欠学分进行学籍处理,但交流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够规定课程及学分。

8.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生原始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并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及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七条  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原则进行对应认定。

1. 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认定;

2. 对方为A、B、C、D、F五等时,对应标准为:

A:95,B:85,C:75,D:65,F:不及格

3. 对方为A+、A、A-、B+、B、B-、C+、C、C-、D+、D、D-、F,对应标准为:

A+:100,A:95, A-:92

 B+:  88, B:85, B-:82

 C+:  78, C:75, C-:72

 D+:  68, D:65, D-:60

 F : 不及格

第四章  学籍、学费管理

第六条本科学生赴外交流前,须分别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中心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学生交流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研究生派出前需到研究生学院及国际合作处办理离校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学生在派出前与学校国际合作处签订《河北北方学院在校生赴国(交流学习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需按规定及时返校,并到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者,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交流学生回国后需将带有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的护照原件交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相关复印件交由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同时,学生需及时到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学生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在派出前需向学校缴清交流期间学费,否则不予办理派出手续。交流学生应缴纳交流期间(一学期及以下)在我校的住宿费,否则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第十二条  按照国(境)外院校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生活、教材等费用。返校恢复学籍(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后须按我校有关规定交费。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按照在校生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

不再向接收院校支付学费、注册费。

第五章  学生国外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国(境)外高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由于个人违法、违纪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交流学生本人承担;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交流期间应购买境外医疗及人身意外保险,在校期间购买的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适用于境外理赔。交流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管理规定处理,与学校无关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推荐而自行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其权益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六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开拓、国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并跟踪指导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的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有关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七章  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派出学生自行办理护照、准备入学申请及签证材料,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保险和国际机票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和教务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