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校师生到国外知名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学校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及校际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经学校同意赴国外 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

第二条 公派留学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国家公派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 目;国家公派硕士生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 出国研修项目;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 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国外合作项目;香 江学者计划;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项目,等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为年满 18 周岁的我校在籍教职工和学生。

4.身心健康。

5.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条 下列人员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不予受理: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且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 年以内,或经批准且时间为 2 年以内。

5.公派出国留学回国服务不满 5 年。

第五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部门预审、专家评选、择优录取的方 式进行选拔,保证选派工作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与审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项目信息和要求,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 请材料,学院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相关职能部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联合 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拟派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如属国家留 学基金委项目,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对其进行网报培训,指导准备纸质材料。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上级部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 家评审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如属其他上级部门项目,相关职能部门 统一报送材料,通知录取结果;如属校内项目,由人事处公布录取人 员名单。

第七条 留学人员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管理。被录取人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并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出国留学协议书。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与人事处、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联系,履行请假手续及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并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和培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一般为90 天以上,应持普通护照出入境。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学校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三个月向驻外使(领)馆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汇报生活和工作情况,并提交季度总结。

第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照出国协议书规定时间按时回国,且回国后要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履行销假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向国 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提交海外学术研修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与留学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所有留学人员的选派、录取和学习情况建立个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或规 范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