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对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校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注销签证。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学校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注销签证。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注销签证。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注销签证。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具备我校入学资格者;
(二)健康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三)不能按照时间要求缴纳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中期和末期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测验、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和参加课堂讨论的成绩,比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成绩的30%,有实验的课程可达40%。
考查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完成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般不在学期末统一考核。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做。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经查证属实的,其成绩计零分,并按《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毕业考试、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需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学科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九条 学分计算。凡成绩及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学分按教学计划学时计算,即每16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以周数计算的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十条 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非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可自愿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及格,成绩记载为补考及格;若补考不及格,必须要重修,重修课程成绩实得分数记载。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学生留、降级后,可申请免修留、降级前已修的成绩及格的课程。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考核。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根据《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
(一)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或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再次作弊的,开除学籍。
第三章 留、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三门,或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四门者须留(降)级。
第十五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者,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的学生第二学期所学课程全部及格者可以补考或重修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应当降级;第二学期所学课程仍有不及格者,应当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八条 留级、降级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降级(病休除外),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以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该课程成绩取最高成绩记入本人档案(重修课程成绩不再记入奖学金的评定,但可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不涉及留降级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含80分)原不及格门次冲销,并以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重修后考核成绩在60-80分以下者,原不及格门次不可冲销,但以重修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及格者,该课程记入两次不及格门次,允许再次申请重修或补考,补考在毕业前安排考核。第二次课程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原不及格门次冲销,60-85分以下者仍记为一门次不及格,仍不及格者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次;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两次;学期不及格课程,无特殊原因应当于下学期提出申请,于下一学年完成课程重修。学生申请重修,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视为旷考。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我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身心健康,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充分的转专业理由和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特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班主任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转专业学生需填写《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经国际教育学院、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班主任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需持《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局外事部门办理签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含四门)或在校期间累计达六门课程不及格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学生因病应当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对退学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北方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校内申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提供已完成课程成绩。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不及格的;
(二)所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毕业前参加二次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课程结业的,结业半年后,在一年内经重修,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补考或答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的或一年内不申请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学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变更理由应当合理、充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情况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我校留学生中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0】7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